【社论】民法总则不应忽略宏观问题

作者:admin 时间:2016-08-0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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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目前虽无民法典,但民法已蔚然大观。过去三十年中陆续颁布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已构成一部民法典的全部要素。
正在编纂中的民法典主要应完成三个层面的使命:微观层面,对诸多具体规则上的空白与问题进行技术补正;中观层面,使得中国的民法结构更加体系化,逻辑更加精致化,更有利于司法适用;宏观层面,对重大的制度进行创新和突破,如法人制度、人格权制度和土地制度。
日前,民法总则草案经过近一年的起草,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有诸多亮点,例如明确了胎儿的权益保护、完善了监护制度、网络虚拟财产将正式成为权利等。上述成就主要集中在民法典使命的第一方面,即具体规则的技术补正。
例如,多数国家的诉讼时效是五年,中国从两年扩张为三年,这是权利保护上的一种进步。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还是比较独特的。匈牙利2013年的《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新一部民法典,其中规定“14周以上未满18周岁的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两国规定相差不小,孰优孰劣,尚难判断。
至于中观层面的使命,由于民法理论相对成熟,民法总则草案相对于三十年前的《民法通则》显然有很大的进步。
但是,宏观层面的使命是问题的关键,与宪法有密切关联。
首先是法人分类。在民法法系中,多数国家的民法典采用的是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而民法总则草案采用的是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如此分类沿袭了《民法总则》的传统,有其合理性。
营利与非营利分类的意义不应仅仅是理论分类,更在于通过民法典将非营利性法人创设为一种基本的法人形态,现有的三元化类型即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均可纳入该法人形态。这样,目前尚无法解决法人资格问题的非营利组织,如现有的13.9万个宗教活动场所,就无须另行立法,直接登记为该法人形态即可解决法人资格问题。今后出现新的非营利组织,也无须单独立法,直接纳入其中即可。
但目前看来,民法总则草案只停留在理论分类上,没有创设作为一般法人形态的“非营利性法人”,这是其不足之处。
其次是人格权部分。民法总则应当深化宪法上已经确定的公民人格权的内涵,建立更详细的人格权清单,今后的民法典则应当成为中国政府高度尊重公民人格权的标志性立法。
再次是集体土地流转,当然民法总则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在今后民法典的物权法部分,可以总结现有的集体土地流转经验,将其建构成新的法律规范,充实宪法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概念,使流转成为可能。
民法总则如果仅在微观上下力,而忽视宏观层面的问题,将是令人遗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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