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莫忘营改增的减税初衷

作者:admin 时间:2016-08-0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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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全面试点是在积极财政政策的背景下启动的,承担特定的减税任务完全可以理解。增值税是中国第一大税种,减税不减增值税,也是说不过去的。全面试点方案强调营改增之后行业税负不提高,有利于各行业的稳定发展,也使得改革方案能够最大限度得到各行业的支持。
新增不动产可以列入进项抵扣范围,标志着2009年开始的中国增值税制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正进入收官阶段。从营改增前后税负对比来看,只要有新增不动产,那么纳税人的税负下降就几乎没有什么悬念。
但是纳税人是否新增不动产需要遵循经营规律。不动产占用资金多,不是想买就能买的。在经济下行压力大时,企业本来就可能需要放慢不动产投资的步伐,这样,新增不动产减税的目标就不容易实现,试点方案所设想的相当一部分减税行为就不会发生。减税在此确实不是口号,只不过没有行为的配合,目标难以实现而已。
对于那些原先缴纳营业税、实际税负远远低于名义税负的,企业的名义税负前后之比也的确可能不会提高,但是,实际税负可能增加。严重的,可能会造成企业生存困难。税制的转换让企业遇到生存危机,不是改革的初衷。
是到强调营改增最初目标的时候了。营改增必须考虑税负,否则税源都成问题。但是,增值税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它的中性特征,在于它对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分工的积极推动作用,以及它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影响。
按此,增值税改革的下一步应致力于税制的完善,让增值税制改革方案的设计不过多地纠缠于名义税负,让增值税更趋向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这样的增值税税率档次应该少,只有这样,增值税的中性作用才更容易发挥。只要存在多个税率和征收率,重复征税问题就不可避免。增值税选择基本税率10%和低税率5%两档税率比较合适。
增值税改革应该考虑的是总体税负下降。只要经济活力因此得到充分的释放,税源丰富了,税基扩大了,税收就不愁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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